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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2 17:30
来源:本站
襄阳市樊城区慈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襄阳市樊城区慈善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襄阳市樊城区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人士、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为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筹募慈善款物,开展各项慈善援助,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和进步。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襄阳市樊城区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是襄阳市樊城区行政审批局,本会接受襄阳市樊城区民政局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同时接受襄阳市慈善总会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襄阳市樊城区民政局报告。本会召开慈善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襄阳市樊城区民政局备案。
第七条 本会住所:襄阳市织工街23-1号襄阳市樊城区民政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履行会员义务;
(四)热爱慈善事业,自愿为襄阳樊城慈善事业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事务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贡献大的会员及会员单位享有精神和物质鼓励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联系社会各界,积极开展为本会募集善款善物活动;
(五)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法行为,将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以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 1/3 。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必要时也可通过信函形式征求意见;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根据会长提议,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和部门正、副主任的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五)研究平时工作中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委托的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领导机构设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各一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慈善事业,自愿为慈善事业作出贡献;
(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法人负责制,本会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分管领导为本会执行副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可行使会长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2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由本会会员推荐,也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者购买服务;
(四)慈善项目实施获得的管理费;
(五)利息或者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本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本会年度行政支出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襄阳市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和襄阳市慈善总会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三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四条 利用官网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
(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五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十六条 本会开展定向募捐时,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5日第四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