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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2 09:57
来源:本站
襄阳市樊城区慈善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和《襄阳市樊城区慈善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一)会费;
(二)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资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二、资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原则:
必须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搞任何形式的摊派,把募集工作与宣传人道主义精神,宣传扶贫济困、敬老爱幼、扶弱助残的传统美德,宣传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重要意义结合起来,取得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二)募集的方式:
除接受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外,还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进行募集。
(三)募集的手续:
凡以慈善名义接受的捐款、捐物,必须向捐赠者出具凭证。个人捐赠人民币1000元、单位捐赠10000元以上的颁发荣誉证书。冠名捐赠可按捐赠意愿设立专项资金。
三、资金的使用原则及范围
(一)使用原则:
慈善资金必须用于慈善事业,以樊城区慈善协会名义组织实施,做到专款(物)专用,重点使用。慈善资金的管理坚持安全运行的原则,一律在银行开设帐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存、取款手续,不允许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不允许向单位和个人借贷,不允许为单位和个人搞抵押、担保。
慈善财产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二)使用范围:
1.开展社会救助,帮助孤、老、病、残、贫、灾等生活最困难的人;
2.兴办、资助各类慈善机构、慈善事业和实业;
3.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4.开展慈善活动的各项费用;
5.本会办事机构的工作经费。
四、本会办事机构工作经费的来源和支出
(一)经费的来源:
1.会费;
2.根据有关规定从捐款中提取10%;
3.本会资金利息;
4.政府及上级部门拨给的开办费和专项工作经费。
(二)经费的支出:
1.工作人员的工资、生活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
2.设备购置和车辆经费;
3.办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
4.其他合理开支。
五、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
(一)本会慈善资金使用审批权限:
慈善资金的母本由不定向捐款组成,根据慈善事业的发展,不断增加慈善资金的母本总量,慈善资金母本原则上不许动用,如遇到特殊情况要使用母本,须经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1、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由秘书长审核,执行副会长审批;
2、5万元至30万元以内由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3、30万元以上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4、由区委、区政府依托慈善协会组织发起的大型捐赠活动,捐款分配报区委、区政府领导审批。
(二)定向捐款严格按捐赠者意向实施,原则上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项目已明确的,报执行副会长批准后实施。
(三)上级下拨的项目经费,按项目管理要求,报会长办公会议同意,由秘书处组织实施。
(四)本会工作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聘用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核,执行副会长审批;当年支出不超过本年度募集资金10%。
六、财产、物资的管理
(一)本会接受捐赠的物资,必须认真清点登记,妥善保管。捐赠物资的发放,由秘书处提出分配方案,报执行副会长批准。捐赠物资可用于转赠,对不能直接用于救助对象的,可公开拍卖变现作为资金收入;
(二)本会购置以及接受捐赠的设备、车辆、通讯工具等,凡属固定资产范围的应列入固定资产,并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实行专人保管。每年年终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三)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报废,一般经执行副会长批准核销。属大型贵重设备有偿转让或报废的,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按照规定需报主管部门或固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的,应报批后处置。
(四)本会的财产、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七、财务人员职责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设会计、出纳各一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一)财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二)会计核算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三)依据本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情况,编报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按时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并报有关部门。
(四)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计机关、财政及税务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五)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八、附 则
(一)本办法经理事会做出决定后实施;
(二)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2020年12月25日